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松狮犬遭驱赶,惊吓另一只狗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山西晚报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6-12 9:11:58





  撞倒一老人究竟谁担责?

  核心提示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27条规定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;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”根据这条规定,动物致害属于无过错责任,即由动物本身具有致害的潜在危险性。为加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社会责任心,以及充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,不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,对动物致害均应承担民事责任,除非受害人具有过错或者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。也就是说,为了保护曾大妈的权益,不管吴女士、洪先生两人是否有过错,都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  斑点狗受惊撞倒七旬老人

  吴女士家的松狮犬“贝贝”,刚刚过了5岁生日。全家人都很喜欢它,把贝贝当成家里的一分子。正是因为吴女士的宠爱,贝贝比其他狗更调皮。

  2007年5月初的一个傍晚,吴女士下班刚进家,电话铃就响起来。吴女士赶着去接电话,连防盗门都没来得及关。没想到,贝贝看到门开了一道缝,把门一拱,就溜出去了。

  离开家,贝贝撒腿就跑到吴女士经常带它去散步的小公园。这时候刚过晚上7时,公园里有很多乘凉的居民,也有不少跟主人出来散步的狗狗。平时就很喜欢小孩子的贝贝,看到花池旁站着一个小女孩,摇着尾巴就跑了过去,还用舌头舔小女孩的手,向她表示友好。没想到小女孩以为贝贝要咬她,“哇”一声就哭了,还不停地喊,“爸爸,快救我”。女孩的爸爸刘先生就在附近,听到女儿哭喊,赶忙跑过来。见此情景,他以为贝贝是流浪狗,会攻击人。拿起手边的石块向贝贝扔去,企图赶走它。

  刘先生的举动,吓跑了贝贝,也惊吓了一只正在附近跟主人散步的斑点狗。受惊的斑点狗在逃跑中,将正在公园里散步的曾大妈撞倒了。曾大妈今年已经78岁了,这一摔,致使老人左腿骨折,在医院一住就是一个多月,仍然没有完全康复。医生说,老人今后走路,可能都离不开拐杖了。

  谁来赔偿三家互相推诿

  曾大妈在医院里,看病、补充营养等各项费用共花去了近6000元。最初,曾大妈的家人认为,老人是被斑点狗撞倒的,应该让它的主人洪先生进行赔偿。

  可洪先生却有不同意见。他认为,“刘先生不打那只狗,我的狗也不会乱跑。”所以,曾大妈的各项费用,应该由刘先生赔偿。

  于是,曾大妈的家人又找到刘先生,提出同样的要求。而刘先生却说,“我打狗,是因为狗要攻击我的女儿,你应该去找狗的主人吴女士。”听了刘先生的话,曾大妈的家人也觉得挺有道理,便又找到了贝贝的主人吴女士。没想到,吴女士也拒绝赔偿。她的理由是,曾大妈人是被斑点狗撞倒的,不关她什么事。

  无奈之下,曾大妈的家人只好求助本报,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?

  律师说法应由两只狗的主人赔偿

  山西省盛道律师事务所的杨卉律师认为,应由两只狗的主人吴女士和洪先生共同承担责任。也就是说,他们两人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杨律师认为,本案是动物致人伤害,且没有免责事由,应由动物饲养人负赔偿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27条规定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;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”

  根据这条规定,动物致害属于无过错责任,即由动物本身具有致害的潜在危险性。为加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社会责任心,以及充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,不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,对动物致害均应承担民事责任,除非受害人具有过错或者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。也就是说,为了保护曾大妈的权益,不管吴女士、洪先生两人是否有过错,都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  在本案中,受害人曾大妈在正常行走时突遭飞来横祸,其本身根本不可能存在过错。而刘先生的行为,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并不违背社会道德所要求的行为准则。而且就刘先生打狗所引起的一系列偶然结果而言,即使有良好注意能力的人处于同样的情况下,也难以预料到会有如此巧合的非正常后果。因此,也不能认为刘先生对受害人的损害发生具有过失。

  既然受害人曾大妈和打狗人刘先生均没有过错,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,当然应由养狗人吴女士、洪先生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。

  本报记者 杨晶

 



责任编辑:狗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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